两企业高管因受贿5.6亿余元获刑,最高法强调打击民企内部腐败
发布时间:2025-06-09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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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新浪财经APP的报道中,最高人民法院强调,民营企业员工非法受贿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性质相同,均为犯罪,应受到相应的定罪处罚和追缴非法所得。

6月9日,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五起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刑事案例,其中包括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和破坏市场秩序犯罪的惩治。

在这些案例中,一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引起了广泛关注。据案情介绍,被告人燕某担任某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和董事,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;被告人孙某也是该公司董事,负责与金融机构的联系。2014年,某医药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林(另案处理)为了与某控股公司在应收账款债权业务上达成合作,提议按照融资金额的5%向燕某和孙某支付“业务提成”。燕某和孙某同意此提议,并约定平分提成。

在业务执行过程中,燕某在明知应收账款发票无法核实、回款路径与合同不符、财产确权存在缺陷的情况下,仍多次批准相关事项。孙某在联系金融机构和董事会表决中,专门出面解释。从2014年12月至2018年4月,燕某和孙某共收取了5.6亿余元的“业务提成”。

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燕某和孙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。法院分别判处燕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十个月,并没收人民币一亿元财产;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五年,并没收人民币一亿元财产;同时追缴两人犯罪所得的5.6亿余元及孳息。在一审宣判后,燕某和孙某提出上诉,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上诉,维持原判。

最高法强调,此案显示了法院坚决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决心,同时也提醒我们,民营企业员工非法受贿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样,都是犯罪,必须受到法律制裁和追缴非法所得,最终将徒劳无功。

最高法还表示,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是企业的“蛀虫”,清除这些“蛀虫”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。法院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,表明民营企业的经济产权和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,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。